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159號
- 原告
- 九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彥
- 被告
- 楊品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係依租賃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對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即被告起訴。依原告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第7條第11款,定有「訴訟法院依房屋所在地」之約款,而本件租賃之房屋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依前開說明,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