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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15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九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被告
楊品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係依租賃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對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即被告起訴。依原告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第7條第11款,定有「訴訟法院依房屋所在地」之約款,而本件租賃之房屋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依前開說明,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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