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5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王子煌
- 原告歐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428號 原 告 歐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煌 訴訟代理人 羅孝忠 原告因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友民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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