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5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林振芳

  • 當事人
    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5542號 原 告 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嶋孝平 訴訟代理人 陳郁文 被 告 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塚田美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64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7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