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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5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中嶋孝平、塚田美樹

  • 原告
    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
  • 被告
    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542號 原 告 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嶋孝平 訴訟代理人 陳郁文 被 告 必蒙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塚田美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之小 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3年7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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