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774號
- 原告
- 許百元
- 被告
- 京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采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9日宣判,惟被告因誤至處所而遲誤到庭,並當庭及另以書狀聲請再開辯論,茲為維護當事人之防禦權,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