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禾鼎起重有限公司、曾坤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981號 原 告 禾鼎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祈 訴訟代理人 鄭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律豐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