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鴻藝景觀有限公司、林采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鴻藝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萱 訴訟代理人 葉峻魁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萬483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