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鴻藝景觀有限公司、林采萱、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隋鐵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鴻藝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萱 訴訟代理人 葉峻魁 被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