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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救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 原告
    傅健文
  • 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54號聲 請 人 傅健文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084號訴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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