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消小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雲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小字第12號 原 告 王雲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雅高達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