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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小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戴于茜

上訴人
即原告
葉O妤 (真實姓名及住所資料均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O諺 (真實姓名及住所資料均詳卷)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温O萱 (真實姓名及住所資料均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6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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