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陳家淳
- 原告邢家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 原 告 邢家嘉 訴訟代理人 劉翠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昕曜創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昕曜創新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關於被告昕曜創新有限公司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以「昕曜創新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昕曜創新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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