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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簡字第14號

確認線上課程服務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秦翊誠
訴訟代理人
秦鉦傑
被告
無限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名喻
被告
希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子淵
法定代理人
上 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何沁紘
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蘇家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線上課程服務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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