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消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劉素雯、璞學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趙嘉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簡字第15號 原 告 劉素雯 訴訟代理人 張家勝 被 告 璞學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嘉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高階太空學校合約之約定條款,第31條已約定,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49頁),足見被告與原告就本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