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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消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劉素雯璞學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簡字第15號 原 告 劉素雯 訴訟代理人 張家勝 被 告 璞學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嘉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高階太空學校合約之約定條款,第31條已約定,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49頁),足見被告與原告就本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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