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服務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郭麗萍

  • 原告
    莊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學股份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服務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邱已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消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