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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3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鄭春寶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3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於114年4月14日始提起上訴,其上訴逾20日之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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