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32號
- 上 訴人
- 即
- 被 告
- 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泰
- 被上訴人即
- 原 告
- 廣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苡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零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