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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王子源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馬門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016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被 告 馬門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0,77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馬門國際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王子源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 ,自109年6月4日起至110年6月3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155%機動計算, 其後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 息1%機動計算;如有遲延,則改依原告公告之月調整基準利率加年息3%計付利息(本件合計為年息5.93%)。並約定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應就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年息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113年6月3日止,尚積欠借款本金170,778元未為清償。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就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貸本金及 約定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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