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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1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被告
馬門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子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金門縣金門鎮」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門縣金城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113年度北簡字第10168號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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