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劉佩真、王子源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馬門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16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被 告 馬門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子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金門縣金門鎮」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門縣金城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113年度北簡字第10168號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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