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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2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李慧婷
被告
鑫典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95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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