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羽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彩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5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上訴人繳納1萬50元,尚應繳納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5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上訴人繳納1萬50元,尚應繳納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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