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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被告
廣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湘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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