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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3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徐千惠

上訴人
被告
仲冠國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TITIN HAIK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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