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謝德明
- 上訴人即
- 被告仲冠國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38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仲冠國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TITIN HAIK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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