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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張家睿

  • 原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群美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488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酒井裕之 訴 訟代理 人 蕭睦憲 被 告 群美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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