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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7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逸倫

附帶上訴人

即原告
麥仲宇
即原告
附帶被上訴
人即被告
陳美蘭
人即被告
林銀蘭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附帶被上訴
人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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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1條定有明文。所謂備上訴要件之附帶上訴,係指在自己之上訴期間內提起,並具備獨立上訴之其他要件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美蘭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對本院同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則於同年7月9日提起附帶上訴。惟陳美蘭之上訴因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裁定命其補正後逾期仍未補繳,於114年8月13日經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該上訴既因不合法而被駁回,本件附帶上訴即失其效力。且原判決係於114年5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住所,有送達證書可憑,其上訴期間應至114年6月16日即已屆滿,是上訴人於同年7月9日提出附帶上訴,已逾自己上訴之不變期間,亦無從視為獨立之上訴。從而,本件附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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