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703號
附帶上訴人
- 即原告
- 麥仲宇
- 即原告
- 附帶被上訴
- 人即被告
- 陳美蘭
- 人即被告
- 林銀蘭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錫琮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附帶被上訴
- 人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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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1條定有明文。所謂備上訴要件之附帶上訴,係指在自己之上訴期間內提起,並具備獨立上訴之其他要件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美蘭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對本院同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則於同年7月9日提起附帶上訴。惟陳美蘭之上訴因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裁定命其補正後逾期仍未補繳,於114年8月13日經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該上訴既因不合法而被駁回,本件附帶上訴即失其效力。且原判決係於114年5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住所,有送達證書可憑,其上訴期間應至114年6月16日即已屆滿,是上訴人於同年7月9日提出附帶上訴,已逾自己上訴之不變期間,亦無從視為獨立之上訴。從而,本件附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