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8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賴永修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文文律師
被告
藍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53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17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計算式:0000-0000=1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