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賴永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賴永修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呂文文律師 被 告 藍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53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17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計算式:0000-0000=110),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