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陳雲逸
- 原告灃郁國際智權運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亞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5號 原 告 灃郁國際智權運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逸 訴訟代理人 蔡郢騰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亞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233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