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灃郁國際智權運營股份有限公司、陳雲逸、震亞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汪能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5號 原 告 灃郁國際智權運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逸 訴訟代理人 蔡郢騰 被 告 震亞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能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