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簡君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99號原 告 簡君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提起給付之訴,須於其訴之聲明表明給付之範圍(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主張不完全給付,本應記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則原告並未具體表明請求事項,實無從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所應給付之內容、範圍,依前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