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0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簡君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99號原 告 簡君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提起給付之訴 ,須於其訴之聲明表明給付之範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 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主張不完全給付,前經本院命補正,原告民國113年11月19日具狀,補正訴之聲 明第一項請求新臺幣16萬790元,然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 被告應交付無瑕疵之物予原告,若造成原告損失,則費用依發票、收據向被告求償」,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則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並未具體表明請求事項,實無從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所應給付之內容、範圍,依前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