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1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龍陵生
- 原告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354號 原 告 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陵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傅迪即華益當舖、胡元柏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胡元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以「胡元柏」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胡元柏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謄本,難以 確定其等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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