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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6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江宗祐

原 告
城鄉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慶
被 告
閎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桃園市龜山區,有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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