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862號
- 原告
- 翁國團
- 訴訟代理人
- 翁美寧
- 被告
- 周渝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37萬5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第一審裁判費3萬4462元,原告繳納2540元,尚應補繳納3萬1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雖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112年房屋稅繳款書釋明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惟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抗字第20號裁定意旨參照),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之一,然其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難認係房屋之市價即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系爭展示間價額之依據,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1.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房屋,每月租金2萬7000元x12月÷10%=3 24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 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4萬元。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2.聲明第二項:請求113年8月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 付5萬4000元。至起訴日113年10月22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0萬8000元。 3.聲明第三項:請求2萬7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2萬7000元。 4.合計:337萬5000元(計算式:324萬元+10萬8000元+2萬7000 元=337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