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04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曾彥瑜
- 被告
- 琥魄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元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及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及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