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07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興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
- 被告
- 惠眾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修誠
- 被告
- 呂聰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