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范春燃、詹志偉
- 當事人永聖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28號 原 告 永聖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燃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114年1月3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 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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