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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陳筱涵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告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仲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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