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4號
- 原告
-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厚安
- 訴訟代理人
- 張微茜
- 被告
-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泓理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9條之9.2:「爭議處理:雙方就合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依立約所在地之相關法律…並約定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就本件合約之爭議,雙方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