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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安
訴訟代理人
張微茜
被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9條之9.2:「爭議處理:雙方就合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依立約所在地之相關法律…並約定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就本件合約之爭議,雙方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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