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林志豪
- 當事人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8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竣丕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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