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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89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被告
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竣丕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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