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8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竣丕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