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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899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清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洛甫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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