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08號
- 原告
- 謝劍燕
- 訴訟代理人
- 李立賢
- 被告
- 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購買系爭車輛之全部資料正本到庭,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0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購買系爭車輛之全部資料正本到庭,特此裁定。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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