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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3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林振芳

  • 當事人
    謝劍燕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08號 原 告 謝劍燕 訴訟代理人 李立賢 被 告 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購買系爭車輛之全部資料正本到庭,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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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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