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3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林振芳
- 當事人謝劍燕、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08號 原 告 謝劍燕 訴訟代理人 李立賢 被 告 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購買系爭車輛之全部資料正本到庭,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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