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6號
- 原告
- 陳如億
- 被告
- 喜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張家興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零玖佰零肆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