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黃湧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訴訟代理人 單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絕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貳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