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97號
- 原告
- 築璽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挹廷
- 訴訟代理人
- 潘艾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震岳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