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72號
- 原告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均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明
- 被告
- 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仕霖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憲愷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家豪律師
-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 賴奐宇律師
- 被告
- 吳昱勳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憲愷律師
李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十三行關於被告「金安保網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