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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7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告
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仕霖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賴奐宇律師
被告
吳昱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李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十三行關於被告「金安保網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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