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5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皓
- 訴訟代理人
- 葉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桂菱、笑貓來福咖哩食堂即陳信邦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