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麗陽股份有限公司、林子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5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訴訟代理人 葉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桂菱、笑貓來福咖哩食堂即陳信邦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