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詹智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550號 原 告 詹智翔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星喬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劉惠珍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星喬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劉惠珍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經臺灣士林地方院以112年度湖簡字第1706號裁定 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