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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洪郁芳

  • 原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共興開發有限公司法人林坤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967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酒井裕之 訴 訟代理 人 蕭睦憲 葉山軍治 被 告 共興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郁芳 被 告 林坤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 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提出其向被告共興開發有限公司寄發臺北信維郵局第1803號存證信函之郵件收件回執。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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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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