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陳仁傑
- 當事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柏廷、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97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柏廷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上列上訴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柏廷、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東發與被上訴人康橋學校財團法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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