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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97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陳盈
原告
陳雍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碧君
被告
台灣寰世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玲雅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且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3月29日為送達【寄存送達(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及表明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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